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50名公办专任教师,其中金川区第一幼儿园(以下简称区一幼)19名、金川区第二幼儿园(以下简称区二幼)31名;2名卫生保健员,其中区一幼1名、区二幼1名。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表现良好,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专任教师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0周岁),卫生保健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专任教师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教团队格证,并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五)卫生保健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或护理类专业,且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资格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4.在各级人事考录招聘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的;
5.被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影响聘用情形的以及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和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地点:金川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金川区人民政府会议中心一楼)
三、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聘用条件的,由金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与区一幼、区二幼分别签订三年期聘用合同,并报金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金川区教育局备案。合同期满,经幼儿园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四、聘用人员待遇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聘任人员实行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和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参照金川区现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参照金川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范围确定。
咨询电话:
金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35-8215241
金川区教育局:0935-8211956